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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世前将3000万元遗产给未成年女儿

日期:2026年02月01日 14:02 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佚名

2023年4月,广东深圳的蒋女士因卵巢癌去世。

在离世前,她首先立遗嘱将价值不菲的公司股权遗赠给朋友王先生,之后立遗嘱将约三千万元的财产由其两位女儿继承。蒋女士的母亲未分得遗产,弟弟分得当时价值约150万元的房产一套。

让张先生不解的是,前妻蒋女士将夫妻俩女儿指定王先生为监护人,交由王先生抚养,遗嘱的执行人是王先生的妻子卢女士。为此,张先生将王先生和遗嘱执行人卢女士告上法院。

女子离世前不到一个月离婚
分了1000多万元给前夫

根据离婚协议,两个女儿均由蒋女士直接抚养,张先生无需支付抚养费。张先生表示,按照当时房产估计,他分得的财产价值1000多万元。蒋女士去世后,张先生先后获得3套深圳房产和15万元现金。
张先生提供的离婚协议显示,他们协议离婚时,距离蒋女士离世仅剩不到一个月。2023年1月30日,蒋女士订立一份公证遗嘱,将其名下深圳市某公司、广东某公司、某设备公司的股权及相应权益,全部遗赠给朋友王先生。遗嘱中写道:“我希望,在我去世后,王先生能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照顾我的两个未成年女儿至成年,给予她们爱和关心、引导。”

在蒋女士去世前几天,蒋女士立下新遗嘱,指定王先生的妻子卢女士作为遗嘱执行人。

2025年,张先生以自己和两个女儿的名义,将王先生和遗嘱第一执行人卢女士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将已登记到王先生名下的三家公司股权全部移交和过户给张先生,或支付股权收益款380万元(暂计算至2025年3月),并每月支付抚养费102500元至两女儿22岁止,每月支付3.8万元至按揭款付清止,每月支付监护风险成本2.2万元至18岁止。

法院判决:蒋女士遗嘱有效
遗赠给王先生的公司股权无附带抚养义务

今年1月,张先生收到法院判决书。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为遗赠纠纷。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但本案中,蒋女士在遗嘱中表述的“希望”王先生照顾其女儿,并非对接受遗赠设定的条件和义务。

法院最终驳回了张先生及两个女儿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340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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